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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復保險制度目的是什么?重復保險制度目的

      日期:2022-03-08 21:03:33 來源:互聯(lián)網

      在早期的重復保險的概念中,“重復”是非常重要的,填補損失原則以及防止被保險人通過重復保險不當?shù)美,重復保險制度是法律處理重復保險的主要出發(fā)點。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將重復保險和超額保險聯(lián)系在一起,有關重復保險的規(guī)定主要是用于規(guī)范被保險人的保險行為,并在此基礎上平衡重復保險的幾個保險人的賠付責任。但重復保險實際上并不必然引起超額保險。[插圖]這樣看來,重復保險制度并不是為應對超額保險的問題而產生的;蛟S因為這個緣由,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的重復保險,曾經采取廣義重復保險的立場。[插圖]“立法例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目的,在于合理分擔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不論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之和是否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將重復保險限定于超額的重復保險,并重復保險制度沒有多少實益。”[插圖]因此,重復保險制度所關注的核心問題,為各保險人如何分擔保險責任的問題,如果真要涉及超額保險的應對事項,也非重復保險制度所要面對的問題,因為保險法對于超額保險已有相應的制度安排,根本無須借助于重復保險制度的設計和落實來防止超額保險情形下的不當?shù)美麊栴}。

      我國有不少學者認為,重復保險一定是超額保險。廣義重復保險的觀點不符合重復保險制度的立法意旨,重復保險必須以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為條件,否則,不能構成重復保險。這是因為:首先,如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之總額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重復保險制度則無引發(fā)道德危險之顧慮及獲取不法利益之可能,那么,自無從法律上對其加以限制的必要;其次,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向數(shù)個保險人投保,一則可分散危險,二則可增強安全保障,此重復保險制度恰恰與保險的基本理念相吻合,亦不會危及保險制度本身的生存。[插圖]總之,不以超額保險作為重復保險的構成要件的制度,不能很好地體現(xiàn)重復保險制度的目的。

      在我國,人們在討論重復保險制度時,總是以部分立法例上具有規(guī)制超額保險的重復保險制度為參照系,反映在重復保險的解釋論和立法論上也屬自然。但重復保險制度究竟應當基于何種目的,似乎到現(xiàn)在也沒有弄得很清楚。非常有意思的是,我國保險法對于重復保險的立場來了一個大轉彎,以狹義重復保險取代了廣義重復保險。[插圖]這樣做的立法理由為何,尚不得而知。我國保險法上的重復保險,由廣義重復保險轉變?yōu)楠M義重復保險,重復保險制度將要解決什么樣的問題以及將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果,有待于今后的保險業(yè)實踐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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