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色全新中文字幕11p,欧美色中文字幕,日本特黄特大视频,99视频在精品免费

  • <dfn id="lejeg"></dfn>
    <ul id="lejeg"></ul>
  • <dfn id="lejeg"><span id="lejeg"></span></dfn>
    • <ul id="lejeg"></ul>

      你的位置: 正點財經 > 股市學院 > 基金法規(guī) >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日期:2012-07-27 00:00:00 來源:互聯(lián)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fā)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鸱蓊~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疬\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fā)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鸸芾砣、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zhí)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yè)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yè)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和行為規(guī)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fā)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yè)協(xié)會,加強行業(yè)自律,協(xié)調行業(yè)關系,提供行業(yè)服務,促進行業(yè)發(fā)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yè)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yè)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shù);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yè)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yè)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jiān)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條件和審慎監(jiān)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yè)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yè)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shù)額較大,到期未清償?shù)模?br/>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yè)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yè)人員、投資咨詢從業(yè)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從事基金業(yè)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具有基金從業(yè)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和其他從業(yè)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lián)p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xù);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yè)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關于我們 | 商務合作 | 聯(lián)系投稿 | 聯(lián)系刪稿 | 合作伙伴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